聊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(节选)

时间:2021-12-03 11:32 点击: 【字体: 收藏

第二十三条 在测试、考试(考查)中有下列行为者:

(一)无视考场规则,违反考场纪律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
(二)夹带小抄并抄袭或抄袭他人试卷者,以及为他人抄袭提供试卷者,给予记过处分。

(三)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试卷或成绩单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
(四)由他人代替考试、替他人参加考试、组织作弊、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(五)因测试、考试(考查)对监考老师或任课老师无理取闹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。

(六)窃取或有目的地通过其它手段获取传播考试、测试试题,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的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(七)教务部门认定的其它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情况参照以上规定处理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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